开放式联合实验室

Open-type Associated Lab

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中心
开放式联合实验室和国家创新中心项目介绍
 
一、成立背景
从百年未有的世界变局和民族复兴的战略全局着眼,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思想。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当代中国对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和全球治理提供的“中国方案”。2018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序言部分。这一凝聚着东方智慧的理念被赋予全新含义,表达出中国将携手世界各国为之奋斗的坚定意志,实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庄严承诺。
 
二、开放式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的设立
联合实验室的设立是根据2014年7月14日,教育部《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2021年2月23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清华社科学院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中心提出了科研命运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建立保护地球自然资源,“天人合一、人杰地灵”可持续发展指数,通过“开放、协同、共享”对财富重新定义,建立以人文美德ACE为前提的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为数字化时代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内涵丰富,涉及政治、安全、经济、环境等诸多领域。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不断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本研究中心开放式联合实验室全称为“科研命运共同体合作开放式联合实验室”,简称为“联合实验室”。是积极响应“清华大学创新科研模式,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创新体系”,是学习清华大学第十七次科研工作讨论会的重要举措,是启动科研体制机制改革5年来的经验的总结。本着自强创新,追求卓越、引领未来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形式审查和专家现场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创一流科研水平、培养一流人才的宗旨,清华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中心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知名企业和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开放式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共同探索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地合作研究的创新模式、培养高水平的创新研究人才。
三、设立的意义
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在科研创新、人才团队培养、科研成果产业化、科研基地建设、加速技术转移方面提供场地支持(办公和孵化)、政策支持(补贴、税收减免等)、资金支持(优秀项目股权投资)、服务支持(税务、工商、法律等)。支持研究中心的理事会单位的科研创新工作,直接服务于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共性技术、前沿技术、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效弥补企业创新资源不足,同时加快了研究机构成果的培育和转化,并与行业领军企业共同建立。
四、实验室和创新中心的定位
一是,成为紧密联系研究所与企业合作的平台,合作技术开发的载体,为技术成功向企业转移转化起到了很好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二是,加强与各地方进行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基地建设,完善三年建设规划,加强与外方单位的战略研讨和管理协调。三是,深入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加大力度引进国际一流学者到联合实验室长期工作,进一步扩大留学生、访问学者、博士后规模。四是,积极吸纳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参与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建设,形成国际创新网络,积极提出并努力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建设期满后,并向教育部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验收。
五、项目情况介绍
1、依托高校切实承担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建设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努力汇聚多方资源,支持研究中心和联合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2、创新人才引用和聘用机制,在聘薪酬、评价等方面按需改革,为创建世界一流研究中心提供足够的基础条件。
3、项目筛选标准是经过3-4月直接进入应用场景的科研项目,迄今为止本中心通过了十多个符合标准的企业。
六、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选址条件
原则上首批选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城区、朝阳区、东城区,以清华大学10公里范围内为为优,京津冀、粤港澳、长三角次之。
面积1万㎡以上,10万㎡为优。整栋资产或者相对独立,物业需自管。
产权手续完整为优,手续不完整需具体分析。
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完整为优。可结合商务条件进行投入改造。
商务条件符合市场环境,可以具体商谈。
附件1、《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技〔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快推进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培育,推动高校创新体系建设和综合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根据我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的要求,现将《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科技司。
各高校可根据此办法自主推进联合实验室建设,符合认定标准即可向我部申报。
教育部
2014年7月14日
 
 
2、管理办法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规范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我国高等学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培养和汇聚拔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采取三种模式: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以多学科交叉为基础,形成学科创新集群,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宽领域合作;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形成与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省部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面向地方高校和区域需求,强调联合实验室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服务功能。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分为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认定三个环节。培育组建以高校为主进行,立项建设和验收认定环节由教育部组织进行。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机构对机构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二是坚持以国际化学术机制和环境为建设重点;三是坚持以汇聚资源和创新机制为保障手段;四是坚持以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 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五个一流”的目标进行整体建设:一是支撑形成一流学科,引领新兴、交叉发展方向;二是承担国际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务,持续产出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三是汇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杰出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四是充分利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手段,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五是执行国际化运行机制、人才评聘、学术评价和支撑服务。
第二章 组建培育
第六条 高校应根据自身整体发展规划,重点遴选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的优势学科,自主寻找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外合作伙伴,有目标、有重点地建设联合实验室,中外双方共同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并共同投入实质性资源进行建设。
第七条 中外双方应签订法人间实质性合作协议,明确共建联合实验室的责任义务,并落实各自的依托平台。中方单位相关学科应是国内优势或特色学科,依托平台应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11引智基地等;外方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世界一流或先进水平,依托平台是相关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院系;中外双方在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并落实稳定的经费投入。
第八条 组建培育期间中外双方应密切合作,确保联合实验室实质性运行,组织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推进国际化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促进国际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化交流层次与水平。
第九条 中外双方应积极配合,探索实行国际一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机制。成立国际学术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聘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担任实验室负责人;逐步实行准聘-长聘制和年薪制;注重技术支撑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升支撑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十条 按本办法第二章各项要求,实质运行两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的联合实验室,可填写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报告,并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组对建设申请报告进行立项评审,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立项建设,建设期三年。专家评审指标体系包括合作协议、组建基础、培育进展、未来3年发展规划等方面情况。
第四章 验收认定
第十二条 建设期满的联合实验室可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验收认定申请。验收指标体系包括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运行管理五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教育部对验收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教育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认定,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通过,教育部发文批准,正式开放运行。
第五章 管理运行
第十四条 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一)落实中外双方有关联合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具体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为联合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视条件成熟向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建设或验收认定。
第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遴选,自主聘任。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依托单位组建聘任,负责审议联合实验室的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并积极探索人员聘任与评价等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应将学科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双方应建立稳定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形成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
第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国际科学前沿选择研究课题,组织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持续深入推动协同创新。
第二十条 联合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学普及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社会联系和与产业界的合作。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一条 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发展管理的主体,积极汇聚资源,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为联合实验室建设提供条件和政策保障。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资源,为高校开展联合实验室提供多元化支持,为高校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联合实验室的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联合实验室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对建设发展的指导作用。定期召开联合实验室咨询会议,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联合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开放运行的联合实验室实行五年一轮的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联合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联合实验室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研究方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Joint International Research Laboratory of ×××”。
 
附件2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 综合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形成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2. 领域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
    2. 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3. 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 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创新驱动发展和区域科技创新需求,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安排创新中心后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 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 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3. 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4. 保障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条件,对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土地和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5. 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专业化机构负责创新中心日常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支撑工作。
     第十条 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
    1. 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
    2. 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3. 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4. 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5. 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6. 将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科技部批准。
 。第三章 组建程序和条件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二条 综合类创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统筹布局建设。
第十三条 组建综合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建设布局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
  2. 建设主体由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支持,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创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实体。
  4. 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
  5. 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领域类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本部门、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领域类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
第十五条 组建领域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建设布局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球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2. 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国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3. 牵头地方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教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
   4. 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5. 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领域类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1. 科技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
   2. 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推荐给科技部。培育期间应完成组织编制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
    4. 科技部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
    1. 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2. 聘任创新中心主任。
    3. 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4. 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 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应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二十三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二十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二十六条 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组织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绩效评估结果是后补助经费安排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科技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创新中心可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评估结果较差的创新中心应限期整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检查未通过的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综合类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领域类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华积极天性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中心
开放式联合实验室和国家创新中心项目介绍
 
一、成立背景
从百年未有的世界变局和民族复兴的战略全局着眼,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思想。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当代中国对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和全球治理提供的“中国方案”。2018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序言部分。这一凝聚着东方智慧的理念被赋予全新含义,表达出中国将携手世界各国为之奋斗的坚定意志,实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庄严承诺。
 
二、开放式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的设立
联合实验室的设立是根据2014年7月14日,教育部《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2021年2月23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清华积极天性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中心提出了科研命运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建立保护地球自然资源,“天人合一、人杰地灵”可持续发展指数,通过“开放、协同、共享”对财富重新定义,建立以人文美德ACE为前提的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为数字化时代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内涵丰富,涉及政治、安全、经济、环境等诸多领域。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不断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本研究中心开放式联合实验室全称为“科研命运共同体合作开放式联合实验室”,简称为“联合实验室”。是积极响应“清华大学创新科研模式,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创新体系”,是学习清华大学第十七次科研工作讨论会的重要举措,是启动科研体制机制改革5年来的经验的总结。本着自强创新,追求卓越、引领未来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形式审查和专家现场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创一流科研水平、培养一流人才的宗旨,清华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中心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知名企业和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开放式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共同探索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地合作研究的创新模式、培养高水平的创新研究人才。
三、设立的意义
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在科研创新、人才团队培养、科研成果产业化、科研基地建设、加速技术转移方面提供场地支持(办公和孵化)、政策支持(补贴、税收减免等)、资金支持(优秀项目股权投资)、服务支持(税务、工商、法律等)。支持研究中心的理事会单位的科研创新工作,直接服务于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共性技术、前沿技术、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效弥补企业创新资源不足,同时加快了研究机构成果的培育和转化,并与行业领军企业共同建立。
四、实验室和创新中心的定位
一是,成为紧密联系研究所与企业合作的平台,合作技术开发的载体,为技术成功向企业转移转化起到了很好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二是,加强与各地方进行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基地建设,完善三年建设规划,加强与外方单位的战略研讨和管理协调。三是,深入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加大力度引进国际一流学者到联合实验室长期工作,进一步扩大留学生、访问学者、博士后规模。四是,积极吸纳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参与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建设,形成国际创新网络,积极提出并努力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建设期满后,并向教育部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验收。
五、项目情况介绍
1、依托高校切实承担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建设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努力汇聚多方资源,支持研究中心和联合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2、创新人才引用和聘用机制,在聘薪酬、评价等方面按需改革,为创建世界一流研究中心提供足够的基础条件。
3、项目筛选标准是经过3-4月直接进入应用场景的科研项目,迄今为止本中心通过了十多个符合标准的企业。
六、联合实验室和创新中心选址条件
原则上首批选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城区、朝阳区、东城区,以清华大学10公里范围内为为优,京津冀、粤港澳、长三角次之。
面积1万㎡以上,10万㎡为优。整栋资产或者相对独立,物业需自管。
产权手续完整为优,手续不完整需具体分析。
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完整为优。可结合商务条件进行投入改造。
商务条件符合市场环境,可以具体商谈。
附件1、《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技〔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快推进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培育,推动高校创新体系建设和综合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根据我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的要求,现将《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科技司。
各高校可根据此办法自主推进联合实验室建设,符合认定标准即可向我部申报。
教育部
2014年7月14日
 
 
 
 
 
 
2、管理办法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规范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我国高等学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培养和汇聚拔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采取三种模式: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以多学科交叉为基础,形成学科创新集群,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宽领域合作;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形成与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省部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面向地方高校和区域需求,强调联合实验室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服务功能。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分为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认定三个环节。培育组建以高校为主进行,立项建设和验收认定环节由教育部组织进行。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机构对机构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二是坚持以国际化学术机制和环境为建设重点;三是坚持以汇聚资源和创新机制为保障手段;四是坚持以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 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五个一流”的目标进行整体建设:一是支撑形成一流学科,引领新兴、交叉发展方向;二是承担国际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务,持续产出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三是汇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杰出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四是充分利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手段,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五是执行国际化运行机制、人才评聘、学术评价和支撑服务。
第二章 组建培育
第六条 高校应根据自身整体发展规划,重点遴选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的优势学科,自主寻找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外合作伙伴,有目标、有重点地建设联合实验室,中外双方共同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并共同投入实质性资源进行建设。
第七条 中外双方应签订法人间实质性合作协议,明确共建联合实验室的责任义务,并落实各自的依托平台。中方单位相关学科应是国内优势或特色学科,依托平台应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11引智基地等;外方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世界一流或先进水平,依托平台是相关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院系;中外双方在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并落实稳定的经费投入。
第八条 组建培育期间中外双方应密切合作,确保联合实验室实质性运行,组织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推进国际化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促进国际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化交流层次与水平。
第九条 中外双方应积极配合,探索实行国际一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机制。成立国际学术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聘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担任实验室负责人;逐步实行准聘-长聘制和年薪制;注重技术支撑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升支撑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十条 按本办法第二章各项要求,实质运行两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的联合实验室,可填写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报告,并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组对建设申请报告进行立项评审,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立项建设,建设期三年。专家评审指标体系包括合作协议、组建基础、培育进展、未来3年发展规划等方面情况。
第四章 验收认定
第十二条 建设期满的联合实验室可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验收认定申请。验收指标体系包括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运行管理五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教育部对验收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教育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认定,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通过,教育部发文批准,正式开放运行。
第五章 管理运行
第十四条 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一)落实中外双方有关联合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具体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为联合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视条件成熟向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建设或验收认定。
第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遴选,自主聘任。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依托单位组建聘任,负责审议联合实验室的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并积极探索人员聘任与评价等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应将学科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双方应建立稳定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形成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
第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国际科学前沿选择研究课题,组织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持续深入推动协同创新。
第二十条 联合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学普及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社会联系和与产业界的合作。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一条 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发展管理的主体,积极汇聚资源,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为联合实验室建设提供条件和政策保障。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资源,为高校开展联合实验室提供多元化支持,为高校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联合实验室的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联合实验室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对建设发展的指导作用。定期召开联合实验室咨询会议,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联合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开放运行的联合实验室实行五年一轮的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联合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联合实验室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研究方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Joint International Research Laboratory of ×××”。
 
附件2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 综合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形成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2. 领域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
    2. 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3. 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 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创新驱动发展和区域科技创新需求,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安排创新中心后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 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 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3. 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4. 保障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条件,对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土地和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5. 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专业化机构负责创新中心日常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支撑工作。
     第十条 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
    1. 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
    2. 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3. 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4. 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5. 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6. 将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科技部批准。
 。第三章 组建程序和条件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二条 综合类创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统筹布局建设。
第十三条 组建综合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建设布局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
  2. 建设主体由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支持,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创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实体。
  4. 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
  5. 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领域类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本部门、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领域类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
第十五条 组建领域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建设布局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球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2. 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国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3. 牵头地方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教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
   4. 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5. 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领域类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1. 科技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
   2. 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推荐给科技部。培育期间应完成组织编制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
    4. 科技部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
    1. 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2. 聘任创新中心主任。
    3. 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4. 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 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应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二十三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二十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二十六条 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组织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绩效评估结果是后补助经费安排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科技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创新中心可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评估结果较差的创新中心应限期整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检查未通过的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综合类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领域类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